按勞工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是否繼續維持勞動契約或終止勞動契約,除約定有期限或另有約定者外,屬勞工自由權利,故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本條項僅要求不定期 ...
www.h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