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危害告知及第18條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責任解說. 5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 單位應採取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 ...
www.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