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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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