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職業災害補償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意見信箱: 主 題: 勞工因公受傷,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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