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ri.searc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