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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94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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