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 勞保 2 字第 0980140222 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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