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幾類人員的工作性質差異極大,當初放進84條之1的理由不盡相同,其工時如何另行約定應該要有不同的考量,但是卻因為法條規定太過簡陋,以致現在我們所看到的普遍情形卻是一旦被指定為特殊工作者,最後全部都變成毫無節制加班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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