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74.7.5台內勞字第三二五 八三號函規定在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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