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法所明定。所詢論件計酬勞工如與公司具有僱傭關係者,其薪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二、因標案未得標續約而資遣員工,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以業務緊縮為由。 三、資遣費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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