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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約定每日工時八小時,加班四小時,月休六天者,該約定之效力為何?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又勞基法第一條明文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之標準,且雇主與勞工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標準,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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