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有位同事預訂5月初生產,在她請產假前一個月前本公司打算僱用一名短期勞工,期間約為3至6個月。請問︰ 1. 此勞動契約可否視為定期契約?2. 僱用期間請假是否應遵照勞基法請假原則?但因其為短期契約是否可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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