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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 ...

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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