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 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3.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
www.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