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健保局查到 貴公司有位工讀生未投保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雖然該工讀生已於今年7月份離職,惟如其工作期間超過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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