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對於投保薪資的行政解釋如下: 1.事業單位之員工,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應列入投保薪資內申報。各事業單位對其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將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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