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停受理該藥廠新製劑之檢驗登記。 2.將該等嚴重違反GMP規定之動物用藥廠名單公告周知有關單位及相關業者。 3.其所需之自用原料藥不准予以報備方式進口。 4.其擬輸出國外之動物用藥品應由縣(市)主管機關逐批抽樣送驗合格後再准予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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