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 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條所稱檢驗,係指左列事項: 一、關於動物用藥品有無經核准、與原核准是否相符及
www.vm.nc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