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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的附屬條款。該條款是由國民大會所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憲法》而適用。該《條款》於1948年 5月10日公布實施,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總統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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