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三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加工出口區內得設貿易、諮詢服務業;其為分公司者,會計應行獨立。 理由 一、鑑於服務業將為今後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一環,爰在加工出口區內開放設立貿易、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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