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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