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促進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 各機構) 經營企業化,並加強人事管理,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凡經奉准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各機構,其人事管理,除適用刑法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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