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 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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