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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2項規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 欲以 補強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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