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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授課人:林俊益副教授時間 - 政大刑法中心

2006年9月29日 - 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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