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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