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四二五條之一第二項)。但分割共有物的性質,一則只涉及共有人間的利益分配,本質上無關公私利益的調和;再則就規範形成而言,也早已超越「補充者」的角 色,因為分別共有的情形,不僅共有關係本身原無任何共同目的(否則即為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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