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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