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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申請 - 綠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再利用申請 一、 申請資格 再利用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場)為限)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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