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外仍有賸餘,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如已無須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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