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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 七、警報設備。 八、標誌。 九、監控管理中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 第十七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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