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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壹、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部分: 一、程序面: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將第18條所列各款事項納入處理程序,例如未規範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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