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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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