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沛淯 大三下 (2012/10/04 08:38):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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