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職務等級表」修正為「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職務等級表」;並將表二「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修正為「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附「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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