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製定」、「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 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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