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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六九、85年1月15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是否包括非上班時間在內,亦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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