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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