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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