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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 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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