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所設置公共基金應作何用途?公共基金的來源為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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