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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條文 95.1.1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 修正第 29條、增訂第59-1條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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