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32小時)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畢業,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3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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