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因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而有差異(最高法院96年台簡抗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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