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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醫療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

週五, 08 十月 2010 12:46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主旨:公告「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 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並自公告日生效。依據:醫療法第十八條。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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