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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應按當年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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