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a) 如同時修改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條文(原有公司的某些章程細則除外(見以下表格NAA3))和公司的宗旨(包括刪除任何宗旨),則須一併交付表格NAA1和NAA2。每份表格均須各自連同經修改的章程細則的經核證副本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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