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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