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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對其上櫃 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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