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 為限。 ...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按公司法 刪除第二百三十 .... 又特別股股東所應享之股利,不得以發行新特別股之方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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